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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,有關未設置考績委員會之實務訓練機關(構)學校,其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倘經單位主管初評不及格,其後續成績考評程序,類推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查照。
  • 發佈時間:114-08-28
  • 最後更新日期:114-08-28
  • 發佈單位:主計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