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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行政院函送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」,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;倘所屬公務人員赴陸有違法 (規)情事,將依相關規定辦理,請查照。
  • 發佈時間:114-10-07
  • 最後更新日期:114-10-07
  • 發佈單位:主計處

一、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處案陳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。

二、檢附原函及原函附件影本各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