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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「墊付款」?
  • 發布單位:主計處
  • 張貼單位:主計處
  • 修改時間:108-07-01

依行政院函頒『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』 四十四、直轄市、縣(市)各機關執行年度預算時,有下列情形之支出,而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時效上不足因應時,得於完成第四十五點程序後,於法定預算以外以墊付款項先行支用:(一)配合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之有關支出。(二)國家經濟上遭逢重大變故,奉上級政府指示必須配合辦理之有關支出。(三)因災害必須緊急支付之工程或救濟支出。(四)經上級政府核定之補助款,所使用之支出。(五)依法律或經核定有案之契約義務必需之支出。(六)配合上級或同級政府施政需要而核定必須分擔且須及時使用之支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