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『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』
三十六、會計年度終了後,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、歲出款項及債務舉借部分,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,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,其餘須經核准保留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之收入、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連同債務舉借部分,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填具保留數額表,檢附證明文件,於一月底前陳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。行政院核定之預算保留,應通知審計部、財政部、各該主管機關,並副知原編送機關。
(二)直轄市、縣(市)各機關應填具保留數額表,依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訂定之申請歲入歲出保留案件審核作業有關規定辦理,奉核定後,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。其中債務舉借之保留,由財政機關簽會主計處經直轄市、縣(市)長核准後,保留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。
前項歲出保留款不得申請變更用途,亦不得互相移用。